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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花都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花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 州 市 花 都 区 财 政 局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民 政 局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花劳社〔2009〕22号


关于印发《花都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花都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

 

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       广州市花都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花都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下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保登记和信息采集
  (一)参保登记。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本人当页,下同),到户口所在地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花都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新华街的先到户籍所在地居委登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再由居委统一交到新华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孤寡老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须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提供《花都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属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人员需提供《花都区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申请参加《试行办法》养老保险的城镇老年居民简称参保人。
  (二)信息采集。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为到本街道(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参保人核定和采集参保信息。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已核定的相关资料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录入,并将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打印的《核定单》交参保人作缴费依据。
  (三)其它手续的办理
  1.中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选择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在新一年度停止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须于每年5月底前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填写《花都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停保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从7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2.续保手续。选择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每年5月不办理停保手续的,视同自动延续新一年度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按规定缴纳新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后,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没有缴费的人员则从新一年度开始不再享受基本养老金。
  使用现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须于每年5月到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单》,6月3-23日到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使用银行自动划账形式的,每年6月3-23日银行将自动划扣新一年度养老保险费用。
  缴费年度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计算。
  3.变更事项的办理。参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属区、个人身份、缴费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填写《花都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3),并提供相关的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参保人出现《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况的,本人或其家属须在当月前往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携带参保人户口簿(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养老金发放存折或继承人本人工行、农行、农村信用社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花都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停保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社保经办机构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从第十条情形出现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养老金发放存折或其继承人提供的工行、农行、农村信用社结算账户存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归集
(四)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代征。具体代征业务由地税部门与银行签订代征协议予以明确。
(五)缴费办法与缴费期限。
 1.参保人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需提供指定银行存折与复印件、存折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对于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划账手续的参保登记人员,凭《核定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税部门委托代征银行网点缴费。
 2.首次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应于参保登记次月的3-23日缴费;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以后应于每年6月的3-23日缴纳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费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以后补缴的,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发放并补发从缴费起始月份起的基本养老金。
 三、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六)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从缴费到账的下月份起发放到参保人提供的工行、农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存折上(免予缴费人员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七)退费的办理。一次性缴费后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凭《花都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花都区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每年7月至9月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一缴费年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待遇期间的退费事宜。退款时需携带本人养老金发放存折,或本人工、农等银行结算账户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花都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退费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4)。社保经办机构将在办理退费手续的下个月内,将居民养老费用退回到参保人养老金发放或本人指定工、农、农信社等银行结算账户存折上。
 选择逐年缴费的参保人,缴费后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其符合免予缴费的时间、退费方法同上。
(八)补缴的办理。原免予缴费人员在缴费年度内失去免缴费资格条件,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应当在失去免缴条件的次月的1—18日到社保办办理补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将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补缴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并填写《花都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5)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补发基本养老金。
 (九)开始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从2009年5月6日至2009年6月22日为我区首次办理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登记时间,在此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金统一由7月份起发放(免予缴费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符合参保年龄条件的,基本养老金从7月起发放;7月后符合参保年龄条件的,从其参保的次月起发放)。
  (十)生存认证的办理。
 1.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在本市居住的,需每年4-6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证。
 2.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在国内外其它地方居住的(户籍仍在本市),除上述方式外,也可以每年4-6月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向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主题词:劳动保障  社会保险  通知
花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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