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9月起,社保月结日为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这2天暂停办理日常业务,所有参保单位及个人须在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前办理完当月的业务。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必须及时为职工办理增减员手续,当月未办理减员手续的,将会继续生成下月台帐,由此产生的社保费由单位承担。 下月台帐在下月的10号至下下月的15号(含15号)之前到相关地税分局缴纳。在16号之后缴纳的,地税将产生滞纳金(包括委托银行划款但当月划扣不成功的,也须在次月15号前到相关地税分局缴纳)。 特此通知。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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