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办事程序,请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携带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无“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请携带加盖了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参保单位的证明文件。无带以上证件的,本办将不予办理任何社会保险业务。 特此通告。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